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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新聞稿
戴爾錯標價格引發爆購事件

  

    戴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戴爾公司)於6月25日晚間11時起至26日早上7時止,因錯標平面顯示器「線上折扣」及「線上折後價」,8個小時間湧入2萬6千多客戶,接到4萬3千多筆訂單,訂購將近14萬台平面顯示器。戴爾公司雖於事後聲明線上價格標示錯誤,將提供合理的折扣,但訂購客戶認為該公司遲遲未提出善意之處理方案,紛紛提出申訴。截至98年6月30日5時止,各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471件案件。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於98年6月30日邀集經濟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專家學者、台北市、桃園縣、南投縣消保官與戴爾公司開會協商。與會人員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其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之規定,戴爾公司應作下列之措施:

一、  訂單第1台應按6月25日晚間11時起至26日7時止所標之價格出售(例如DellE1909W 19吋寬螢幕平面顯示器線上折後價NTD500),第2台以後則按公司更正後「線上折後價」(例如DellE1909W 19吋線上折後價為NTD4800),提出合理的階梯式折扣。

二、  該公司對於本事件所出售之平面顯示器,其保固責任不低於原定之責任。

三、  對於本事件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消費者,因解除契約而支付轉帳費或其他損害,戴爾公司應予以賠償。

    如果戴爾公司對上開建議未展現應有誠意及具體回應,行政院消保會將洽消基會考慮提供法律輔助,請戴爾公司依訂單履約。至於戴爾公司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就商品價格…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將移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