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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近三年施政績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本會為實現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所定「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立法意旨,基於消費者保護業務綜理、協調、督導及統合機關之屬性及職掌,參酌世界消費者保護趨勢,從政策及措施之研訂、法規及機制之協調建置、企業經營者之行政監督、重要(大)消費爭議案件之協調處理、消費資(警)訊之充實、消費者教育宣導之推廣等面向,積極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以維護消費者交易之公平及安全、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及能力。
近三年來,本會主要施政成果,在政策研訂方面,研訂完成「消費者保護--推動永續消費」政策綱領、「98-99」及「100-101」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在法規建置方面,計審議完成「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等近50案;在建立消保機制方面,計召開研商「促請航空業者調降兩岸直航票價」、「高速鐵路男女廁間比例之消費者權益事宜」、「機場及高速公路休息站餐飲價格及消費者保護事宜」、「民眾辦理銀行銷戶處理程序事宜」會議等近200場;在協調處理重要(大)消費爭議案件方面,計辦理「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無預警歇業案」、「公用事業水、電、天然瓦斯基本費折抵使用費事宜」、「蘋果電腦標錯價格」、「iPhone 4手機保護套及維修等影響消費者權益問題」、「旅遊展以預付型態販售住宿券衍生消費糾紛案」等50餘案;在企業經營者之行政監督方面,計辦理「市售散裝牛肉乾品質檢驗」、「行動通信事業服務中心可否辦理退租暨退租違約金計價方式之查核」、「金融機構辦理電話行銷訪視」、「超商販售之即食食品鈉含量」、「國際觀光旅館附設游泳池安全及衛生」等商品及服務檢驗(測)近60案;在發布消費資(警)訊方面,計發布「自行車煞車裝置隱藏之危機何在?」、「消保官針對阿里山、日月潭、太魯閣、故宮博物院四大景點同步大規模查核遊覽車之安全」、「超大型打火機是危險產品,消費者勿購買使用」、「消費者 蛋糕熱量知多少?」、「真空≠無菌 什麼是真空包裝?」等產品安全議題資(警)訊近430則;在辦理消費者教育宣導方面,計辦理一般消費者、客家族群、更生人、消保志工、婦女、企業經營者、中高齡消費者教育訓練近120場等。謹將其中較重要且具體之執行績效,列舉說明如下:
- 一、 屋簷雨遮不計價,履保機制更安心
- 二、 健全信用卡交易制度
- 三、 協調賣場設立「民生用品平價專區」
- 四、 協調處理蘋果電腦線上教育商店標錯價消費爭議
- 五、 制定網路交易規範,解決錯標有方案
- 六、 協調各行業「兒童票(價)」認定及收費標準
- 七、 協調全面落實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捷運享半價優惠
- 八、 加強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管理
- 九、 查核游泳訓練班
- 十、 抽查寵物飼料品質與標示
- 十一、 健全遲繳水電費之收費標準
更多績效資料請見行政院-政府近三年施政績效專區
一、屋簷雨遮不計價,履保機制更安心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兩項措施已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0年5月1日生效。自生效日起,建商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條款,內容如下;將有助於預售屋交易資訊透明化,增強如期交屋之保障。
| (一) | 「履約保證機制」部分:以「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為原則,保證方式包括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保證等,消費者可與建商協議擇一採行。 |
| (二) | 「屋簷及雨遮登記不計價」部分:為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虛灌房屋坪數,契約上房屋總價中,附屬建物價格部分,僅列有陽台價格,並規定「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二、健全信用卡交易制度
自99年10月27日起附卡持卡人無須再就正卡持卡人刷卡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持卡人掛失信用卡時,各銀行所收取掛失的手續費,不可超過200元。又各銀行對於國外刷卡所加收的手續費從以前的自訂,改為每筆最多只能收0.5%。另外,自100年4月27日起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息應以未繳餘額計收;同時,調整前之消費帳款,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
相關措施直接降低長久以來信用卡契約之不對等性,減輕持卡人之刷卡負擔,讓契約更符合誠信平等原則。
三、協調賣場設立「民生用品平價專區」
由於國際大宗物資及原油價格上漲,消費者生活壓力倍增,本會基於對消費者之關懷,自97年6月起,主動協調大潤發、家樂福、愛買、全聯、頂好、松青等6大量販及超市業者設立民生用品平價專區,陳列包括:食用油、醬油、米、麵粉或麵條、奶粉、泡麵、衛生紙、洗髮精、沐浴乳、牙膏、洗衣粉、香皂等12項價格平實之民生用品供消費者選購。
為確保業者落實執行,本會均不定時派員訪查,截至100年4月底止,計訪查1,711店次,如有缺失均定期函請業者改善。此外,本會網站建置有「各大賣場及超市平價專區」,與各賣場之平價專區網頁連結,方便民眾參考比價。
上圖、民生用品平價專區陳設情形(以愛買為例)
四、協調處理蘋果電腦線上教育商店標錯價消費爭議
蘋果電腦線上教育商店99年7月23日發生疑似標錯價事件,原價應為新臺幣47,710元的全新版Mac Mini,變成19,900元,造成訂單數量暴增,蘋果電腦並在事後將價格改回原訂售價,引起消費者不滿。本會邀集蘋果電腦公司及主管機關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開會,要求該公司提出解決方案,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嗣後,蘋果電腦公司同意依原標價19,900出售予6,969位符合購買資格的消費者。
為避免類此事件再次發生,主管機關經濟部已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0年元月1日生效,本會未來將督導主管機關確實依此作為檢視企業經營者網站及處理相關消費糾紛。
五、制定網路交易規範,解決錯標有方案
自100年1月1日起,消費者進行網路交易時,業者對消費者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個工作日內有正當理由可拒絕外,即應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則契約成立。另外,業者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超過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業者僅須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購物網業者不得再任意主張其網路商品標錯價,片面取消訂單。
六、協調各行業「兒童票(價)」認定及收費標準
有鑑於坊間諸多餐廳或遊樂園區等消費場所,常以兒童身高作為收費之標準;惟所採標準(以90公分或110公分為常見)多年未變,未考量國內兒童平均身高已較過去大幅提高之事實而酌予調整,以致消費者對收費標準之合理性產生質疑。本會98年10月及11月2次邀相關部會開會研商並獲結論,即依教育部提供之兒童平均身高調查資料:6歲為115公分;12歲為150公分作為參考標準;另為方便業者及消費者辨識,採以身高為初判,年齡為複判之雙重認定模式;即身高超過標準時,得出示證件證明其實際年齡。
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99年1月底前均已配合此一機制運作;並以行政指導方式,積極輔導民營事業配合辦理。

七、協調全面落實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捷運享半價優惠
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享有半價優待。但因捷運屬地方政府管轄之大眾運輸工具,其優待票價差額補貼,需由各地方政府自籌經費因應;以往因部分縣市政府財政困窘,無法編列經費,故除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等地,持有社會局核發敬老卡或愛心卡(博愛卡)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享有半價優惠外;設籍其他縣市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則多比照一般民眾收費標準。
本會99年間召開會議,請內政部積極與各縣市政府協商研議編列相關預算因應,目前全國22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編列經費補助轄內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搭乘捷運半價優惠票價補貼;且自100年4月1日起全面實施,讓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不受設籍限制,皆可享有搭乘捷運的半價優惠措施。
八、加強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管理
為督促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加強對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管理,本會除會同地方衛生單位及消保官前往傳統市場、賣場等抽查外,並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訂定相關規範及標章。
督促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成效如下
| (一) | 已公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99年11月14日施行。 |
| (二) | 已公告修正「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自100年4月14日施行。 |
| (三) | 已於100年1月26日預告訂定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商業滅菌標章相關管理辦法草案,刻正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
| (四) | 將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及販售業者列入年度例行性稽查。 |

九、查核游泳訓練班
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本會查核7個縣市、37家業者,發現所屬救生員及教練的證照,發證機構高達14個人民團體,而且報名資格、訓練課程、測驗項目、合格標準、證照效期、換證程序都不相同。換句話說,證照取得沒有相同的標準,由各發證機構自行訂定。
因牽涉到消費者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政府應確保游泳救生員或教練有能力執行職務,才不會形成漏洞。因此,本會要求體委會修改法規,需經體委會認證合格的機構,才可以核發證照。體委會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1條第2項訂定「游泳救生員及教練證照核發辦法」,統一規定取得游泳救生員及教練證照的條件等相關事項。
十、抽查寵物飼料品質與標示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抽查50件寵物飼料(其中貓飼料部分19件、狗飼料部分31件)。在品質檢驗方面,均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國際相關規範:但發現大部分寵物飼料的標示,誇大預防及保健療效,包括「防癌抗老」、「預防牙周病」、「提升免疫力」、「保護眼睛、強化骨骼肌肉」及「排毒、去毒」等字樣,容易誤導消費者,有制定管理機制之必要。已請農委會研擬修正「動保法」規定,建立管理機制,並對誇大業者開罰。
十一、健全遲繳水電費之收費標準
自98年5月11日及11月11日起,民眾遲繳電費或水費時,業者得收取的滯納金調整如下,直接嘉惠全體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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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費:增加2日寬限期;逾繳費期限3-14天內繳費者,由3%調降為1%;逾14天部分,由5%調降為2%。 |
| (二) | 水費:將每逾2日加收1%,最高以10%為上限,調降為每逾4日加收1%,最高以5%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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