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別主辦「2011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並委託第三公正單位負責評選作業,期藉由本活動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之媒體從業人員,同時提升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與節目的品質,進而達到建立民眾消費行為中自我保護意識之提升。
二、 獎勵對象及報名方式
獎勵對象:
凡為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平面媒體(報社、雜誌社及通訊社等)、電子媒體(電視及廣播)之媒體從業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在民國99年10月1日至民國100年9月30日發表、刊登之作品。
報名方式:
| 1. |
由所屬媒體事業機構推薦,報名件數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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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媒體單位所推薦之作品若得獎,本活動鼓勵媒體單位安排優勝作品於節目或版面中重播(刊)一次,並視情形請學者專家或消保官分析該作品或宣導消保觀念,以擴大社教功能,增進媒體的企業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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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媒體從業人員本人直接報名參賽,報名件數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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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為擴大社會參與,本活動歡迎民間消保團體主動向主辦單位推薦優良作品,主辦單位將根據推薦名單通知被推薦之媒體並鼓勵其報名參賽,推薦數量以6件為限。推薦團體將由行政院消保會頒發感謝狀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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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由行政院消保會、地方政府消保官推薦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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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媒體組織、地方政府消保官、行政院消保會推薦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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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
平面媒體類:
| 1.專題報導獎: |
以單篇或系列的事件(或議題)為單位之深度新聞報導(非學術專業調查報告)。單篇字數至少五千字以上;系列報導篇幅至多12篇,字數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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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平日報導獎: |
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即時新聞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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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熱心報導獎: |
為鼓勵媒體記者廣泛報導消保議題,本獎項針對平面媒體於民國99年10月1日至民國100年9月30日期間,報導消保相關議題量多且報導內容完整豐富之記者給予獎勵。本獎項將由行政院消保會、地方政府消保官推薦,並由評審委員會評選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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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類:
| 1.專題報導獎: |
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完整節目播出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二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得刪除廣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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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平日報導獎: |
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即時新聞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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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媒體類:
| 專題報導獎: |
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完整節目播出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二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得刪除廣告內容。 |
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
| 內容需提到永續消費、弱勢族群權益保障、消費者教育、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婦女消費議題等消費相關議題,並為民眾帶來正確的消費資訊與觀念。本獎項將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媒體組織、地方政府消保官、行政院消保會等推薦,並經由全體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產生。 |
| 1.平面媒體: |
以事件或議題為單位之深度新聞報導(非學術專業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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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電視新聞: |
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完整節目播出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二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得刪除廣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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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電視節目: |
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完整節目播出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二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得刪除廣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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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廣播媒體: |
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完整節目播出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二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二小時,得刪除廣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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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審機制
1.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所有評審事宜。
2.評分標準:
(1) 積極督促維護產品和服務品質之報導30%
(2) 提升社會大眾消費意識及促進正確消費之報導30%
(3) 報導與分析是否具深度與廣度30%
(4) 內容是否平衡報導並經適當查證10%
五、獎勵方式
初審:
| 1. |
「平面媒體類」、「電視新聞類」除「熱心報導獎」外,各獎項經評審委員選出入圍作品5名,得不足額入圍,入圍名單將事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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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廣播媒體類」獎項經評審委員選出入圍作品3名,得不足額入圍,入圍名單將事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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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直接評選共3名,無入圍程序。
「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直接評選共8名,無入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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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
| 1. |
「平面媒體類」、「電視新聞類」除「熱心報導獎」外,各獎項由入圍作品中評選出優勝獎各1名、佳作各2名,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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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廣播媒體類」獎項由入圍作品中評選出優勝獎1名、佳作1名,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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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評選共3名,由行政院消保會、地方政府消保官推薦,並經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決議產生,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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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評選出「平面媒體」、「電視新聞」、「電視節目」及「廣播媒體」四類優勝獎各1名、佳作各1名,共8名。本獎項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媒體組織、地方政府消保官、行政院消保會等推薦,經由全體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產生,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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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平面媒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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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五萬元及獎座乙座。 |
| 2.佳作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及獎牌乙面。 |
| 3.入圍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五千元及獎狀乙張(優勝及佳作得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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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三萬元及獎座乙座。 |
| 2.佳作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乙面。 |
| 3.入圍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三千元及獎狀乙張(優勝及佳作得主除外)。 |
「電視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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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五萬元及獎座乙座。 |
| 2.佳作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及獎牌乙面。 |
| 3.入圍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五千元及獎狀乙張(優勝及佳作得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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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三萬元及獎座乙座。 |
| 2.佳作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乙面。 |
| 3.入圍獎: |
2名,各頒發獎金三千元及獎狀乙張(優勝及佳作得主除外)。 |
「廣播媒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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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兩萬元及獎座乙座。 |
| 2.佳作獎: |
1名,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乙面。 |
| 3.入圍獎: |
1名,頒發獎金五千元及獎狀乙張(優勝及佳作得主除外)。 |
「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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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二萬元及獎牌乙面。 |
| 2.佳作獎: |
1名,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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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二萬元及獎牌乙面。 |
| 2.佳作獎: |
1名,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乙張。 |
|
|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二萬元及獎牌乙面。 |
| 2.佳作獎: |
1名,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乙張。 |
|
| 1.優勝獎: |
1名,頒發獎金二萬元及獎牌乙面。 |
| 2.佳作獎: |
1名,頒發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乙張。 |
六、報名注意事項
| 1.報名日期: |
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信封請註明報名參賽「2011消費者權益報導獎」,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2.報名地點: |
親自繳交或掛號郵寄至「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116臺北市木柵路一段17巷1號傳播大廈一樓)。 |
| 3.徵件範圍: |
自民國99年10月1日至民國100年9月30日所公開發表之作品。 |
| 4.參賽作品規格: |
(1)平面媒體類:
- 報名表一式六份。
- 參賽作品列印A4直式橫書樣稿六份,並加裝封面。
- 需附上刊登次數資料證明。
(2)電視新聞類:
- 報名表一式六份。
- 二千字以內之內容摘要。
- 全新DVD光碟一式六份。
- 需附上刊登次數資料證明。
(3)廣播媒體類:
- 報名表一式六份。
- 二千字以內之內容摘要。
- 全新光碟一式六份。
- 需附上刊登次數資料證明。
(4)消保議題報導特別獎:
- 報名表一式六份。
- 二千字以內之內容摘要。
- 全新DVD光碟一式六份。
- 需附上刊登次數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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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注意事項: |
(1)每份報名表限填一個獎項資料,由媒體機構推薦者須經所屬單位查驗屬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信後始屬有效;除報名表外,參賽者不得在作品上簽名或標示記號。所有參賽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2)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參賽者請詳細確認作品報名類別,每件作品限報名一個獎項。
(3)參賽作品非原播出內容、總長度不符規定,或發表作品人與申請人不同,均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
七、著作權問題一
得獎之作品,倘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狀或獎座。
八、著作權問題二
本獎勵活動自受理報名時起至頒獎結束期間,為因應活動宣傳之需,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應同意授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償使用;得獎作品亦得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任何形式留存及日後非營利無償使用。
九、洽詢方式
若對本活動辦法有任何疑義,請洽詢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執行秘書曾先生,聯絡電話:(02)2236-1698。